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
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
赔偿管理
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
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
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
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比如,替别人抢救火灾中的财物造成了自己的
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