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系指被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无论这些财产是现有的还是原本应得的收益,只需这种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那便是必然可得利益,自然应当归类为直接损失范畴内。
所谓的必然可得利益,即是指某项利益并非依靠外部条件的实现就能取得,即便在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出现的情况下,该利益也应当为赔偿请求人所必然获得。
至于那些尽管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但并未与国家赔偿案件中所承认的侵权行为产生因果关联性的利益,则不能称之为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二、财产损失赔偿的直接损失是什么
直接损失系指被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无论这些财产是现有的还是原本应得的收益,只需这种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那便是必然可得利益,自然应当归类为直接损失范畴内。
所谓的必然可得利益,即是指某项利益并非依靠外部条件的实现就能取得,即便在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出现的情况下,该利益也应当为赔偿请求人所必然获得。
至于那些尽管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但并未与国家赔偿案件中所承认的侵权行为产生因果关联性的利益,则不能称之为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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