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犹豫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