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一房二卖中,
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
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
购房者履行了
合同义务,办理了
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两个
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
房屋所有权。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
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
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
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
签订合同并办理了
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
买卖合同。
因
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
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
赔偿责任。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
过户登记的处理。
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两个购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法院就会考虑
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双方房屋买卖
合同关系的效力。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