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屋二售”房屋的确切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若两份买卖合约均尚未得到履行,则应依据签约在先的时序原则予以裁决;倘若其中某一位购买者已经实际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便应当实行物权优越于契约权利的原则进行判定;当两位购买者皆未能获取房屋所有权之时,则应坚持占有先于合同效力的原则进行判断;最后,如果有一方订约当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全部商业履行义务,此时应按照已执行的商业条
款对此进行裁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的产权是属于哪一方
只要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履行顺序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履行;
(2)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占有房屋的优先履行;
(3)均未办理登记、又未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付款数额的多少以及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一房二卖房子归哪一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