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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伤多少才构成特大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2:48
律师解答:
特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是:
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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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伤多少才构成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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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任何可以接触到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是擅自挪用这些物资,那么一旦导致救灾活动因挪用行为的存在而无法正常进行,那么挪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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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犯了医疗事故罪,现在已经被起诉到法院去了,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吗?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吗
是的。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医疗事故罪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三、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 “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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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多大才构成贩卖假酒罪?
卖假酒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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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特征和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抢劫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罪名,受到民众普遍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抢走,可能涉嫌构成该罪。而实践中对抢劫行为进行判断,就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内容。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非同小可,需要严格把握。而在具体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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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客体上,是对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的侵犯。2、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3、主体上,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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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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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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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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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样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样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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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公司有人因为贪污被逮捕了,想请问贪污罪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概念进行论述如下: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因此,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就是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贪污共犯:
  
一、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还可能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能是上述不同种类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对此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直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他们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这是没有争议的。
  
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此种情况下的行为定性问题,因立法、司法解释上的不同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其共同犯罪的性质应根据主犯的性质确定。即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主犯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从犯中的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按相应的非职务犯罪定罪。这种观点来源于1985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应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主犯决定说”虽有司法解释作佐证,但因其颠倒了定罪与处罚的逻辑关系而受到学者的普遍诟病。
  
2、实行行为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按照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即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贪污罪的,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属于盗窃的,则应以盗窃罪作为该共同犯罪案件的罪名。
  
3、共同犯罪性质决定说。该说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确定罪名,只要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论主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便利决定说。该说认为,应当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确定这种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否为贪污罪的重要标准。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的共同犯罪,只要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本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就是贪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仅仅利用了本人熟悉单位环境等条件,勾结他人到自己单位行窃,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不是贪污,而是盗窃。
大货车撞死人,怎样才能判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你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以及对方受损情况综合判断。
最后可能赔偿以下多个法定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如果真的有刑事责任,那么积极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缓刑等才是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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