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因此,医疗诉讼的管辖由医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
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
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家医疗机构,那么多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
管辖权,最终去哪个基层法院起诉由患方自行选择。
在现阶段的诉讼活动中,很多患者都因同一疾病到多家医院就诊,若对多家医院的诊疗行为都存在异议,则可以直接将多家医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若仅仅对家或者某几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则可以以对有异议的医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诊疗是连续不断,其他医院的
病历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也系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
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其他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
医疗损害鉴定或者
司法鉴定中对第三人的诊疗行为不申请鉴定就可以,这样可以降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