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申请,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当商标被抢注的,因搜集商标设计底稿、考查抢注申请人及相关人是不是跟你有业务往来关系,以及自身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事实
证据,为商标无效宣告准备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