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
离婚,该继子女与
继父母的
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但继子女已被继父母
抚养成人,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
赡养的义务。
2.
协议解除。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
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经生父母、继父母
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继子女成年后,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
3.
诉讼解除。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