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
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
债务调整,以帮助
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
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法院指定管理人。
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