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商店里的“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都有效吗?
经常逛超市,我们不难会发现很多超市都会有“假一罚十”或者“偷一罚十”的小标语,那么它们是否真的像写的那样具备实实在在的法律效力呢?
一、“假一罚十”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假一罚十”的问题,所谓“假一罚十”,往往是店家为了向顾客保证其店内商品质量货真价实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取得顾客信任,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情况属与店家自愿向顾客承诺的事情,也就是店家自己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因此只要为其真的实意思表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顾客真的在店内购买到了假货,那么可以以此理由要求店家兑现承诺进行“赔十”。
另外,对于食品,就算店家不写“假一赔十”的承诺,但根据法律规定,店家也是要赔付十倍的赔偿,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的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偷一罚十”
“偷一罚十”可就与“假一罚十”不一样了,前者属于店家对消费者立的惩罚规矩,后者属于店家对消费者消费的承诺,因此判断其效力也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论定。惩罚对应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而承诺对应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店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况且对于偷盗行为,轻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重有刑法法律的规定,并且如果小偷对处罚或者判罪有异议,还有相应的申辩权和抗诉权,因此商家对偷盗者进行私罚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
廖某因看见A公司在其玻璃上贴着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该承诺,廖某便放心地在A公司花费2525元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随后送给朋友王某。购买手机四天后,王某发现手机充电后竟然鼓起一块,经摩托罗拉鉴定,该手机并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当王某带着鉴定结论找到A公司时,该公司承认该手机确有问题,但只同意按双倍赔偿,而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称该广告只是“五一”期间打出的,现在已经过时了。廖某遂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赔偿2525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向购买者作出的单方允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应当向购买者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A公司向购买者廖某销售的手机确实为假冒伪劣产品,所以其应当按其单方允诺的内容,按廖某所购手机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故全部支持了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几年各种奶茶店、甜品店、餐饮店的加盟被炒得沸沸扬扬,加盟本身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情,既可以帮助品牌方扩大品牌效应,又能在技术、管理以及宣传上给创业者提供支持,方便了双方的生产和经营。多数加盟店在成立的时候是需要向品牌方支付加盟费用和采购
案例一: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文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0)川16民终365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聂文惠、汤步修与仁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初始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仲丽某,女,
基本案情 龙某与江某原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江某出资以龙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一套。购买案涉房屋后,龙某与江某终止恋爱关系。2018年11月8日,龙某(乙方)与江某(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
基本案情 当事人左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画框经营部(经营者宋某),2015年9月14日**画框经营部注销后,左某被宋某安排至**文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7日恒*画框经营部成立后,宋某又将左某安排至恒*画框经营部工作;2
咨询
图文
知识5681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42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43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63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352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