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左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画框经营部(经营者宋某),2015年9月14日**画框经营部注销后,左某被宋某安排至**文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7日恒*画框经营部成立后,宋某又将左某安排至恒*画框经营部工作;2015年12月,恒*画框经营部辞退左某,左某未离开,经常去工厂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16年4月14日,经居委会协调,恒*画框经营部与左某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5日,恒*画框经营部辞退左某。宋某未曾给左某缴纳过社保。
2016年9月13日,左某到宋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木制品加工厂索要加班费,并放火,被工人制止。左某因放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6年9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一工人证实左某是工厂工人,工作七八年了,2015年12月被厂里辞退;宋某证实其辞退左某后,左某为索要30万加班费到工厂闹事。
2018年4月28日,左某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恒*画框经营部与**文化公司共同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99936.64元、延时加班工资72571.78;2.恒*画框经营部与**文化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800元。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左某与恒*画框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左根荣月平均工资2400元,因加班费与社保问题未协商一致,恒*画框经营部解除了与左某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成青劳人仲委字(2019)第000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恒*画框经营部向左某支付2016年4年18日至2016年4月25日工资551.7元;二、恒杰*画框经营部向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800元。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恒*画框经营部因左某讨要加班工资及要求缴纳社保,解除与左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同时,恒*画框经营部支付左某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的工资551.7元;
左某主张加班费,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法准确陈述其具体加班时间,故左某请求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大多数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出现很多问题,诸如用工许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加班等不到补偿、单位随意就可以辞退员工等等。基于单位的优势地位,很多劳动者在面临这些问题时往往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其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很完善的,律师建议一方面劳动者可以主动在网上学习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在遇到劳动纠纷问题先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单位在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都会积极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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