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各种奶茶店、甜品店、餐饮店的加盟被炒得沸沸扬扬,加盟本身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情,既可以帮助品牌方扩大品牌效应,又能在技术、管理以及宣传上给创业者提供支持,方便了双方的生产和经营。多数加盟店在成立的时候是需要向品牌方支付加盟费用和采购物资的,一些“快招”公司便利用了这一点。
这些公司可能本身就不具备特许经营权,甚至没有商标所有权,仅拿着商标所有权人的一纸授权就开始对外招商加盟,前期以明星代言、高销量、高利润等进行诱导,待创业者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材料费开始培训后,才发现情况与之前宣传的大相径庭,如选址随意、培训简单、材料成本高、管理混乱等。创业者发现问题后陆续开始找公司退款,当要求退款的人数多了这些公司便直接关门跑路,所以业内给他们取了个外号叫做“快招”公司。
不是所有加盟都是骗局,创业者在加盟前一定要加强对公司的考察和了解,考察内容在这里可以给大家提一些建议:
1、所加盟品牌的标识实际持有人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一致(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2、是否具备特许经营权(可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3、是否涉诉,尤其查询是否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天眼查、企查查均可查询);
4、是否为被执行人(可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5、是否是新成立不久的公司,或者成立已久但最近更换了法人及股东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6、加盟合同是否约定有冷静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冷静期,冷静期内被特许人有解除权);
7、争议条款是否约定为仲裁(因仲裁结果不公开,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约定为仲裁则无法准确调查公司涉诉情况)。
如果加盟后发现问题想要退费的,可以给大家以下建议:
1、签订合同前对方如果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2、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判断是否还处于合理冷静期,冷静期内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附: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5日,张*华与锦*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并支付了140700元加盟费,约定张*华使用锦*公司的“一**茶”项目标识开设奶茶店。但张*华在合同签订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公司承诺不符,如饮料成本价远超公司承诺价格、公司对加盟店管理混乱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张*华与锦*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华尚未开始实际经营,也未从锦*公司处获取任何经营资源,且张*华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作出了希望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张*华要求解除合同符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条件。
【判决结果】
一、解除张*华与锦*公司签署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及《保密协议》;
二、被告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张*华加盟费共计140700元;
案例一: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文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0)川16民终365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聂文惠、汤步修与仁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初始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仲丽某,女,
基本案情 龙某与江某原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江某出资以龙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一套。购买案涉房屋后,龙某与江某终止恋爱关系。2018年11月8日,龙某(乙方)与江某(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
基本案情 当事人左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画框经营部(经营者宋某),2015年9月14日**画框经营部注销后,左某被宋某安排至**文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7日恒*画框经营部成立后,宋某又将左某安排至恒*画框经营部工作;2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4日,王某与**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第一次付款比例为65%,即2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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