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处罚?消费者可获赔多少?
今早,麦当劳日本分店涉嫌虚假宣传的新闻被广大媒体争相报道,引发网友关注。
据日本新闻网25日报道,“虚假宣传”的起因是去年8月份,这家快餐公司新推出一款东京烤牛肉汉堡。从电视广告和社交媒体的呈现效果来看,麦当劳宣称其烤牛肉产品选用的是整块牛肉。但实际上,超过一半以上东京烤牛肉汉堡中的牛肉并非整块烤制,而是碎牛肉加工成形的。日本消费者保护厅认定麦当劳违反相关产品法规,使其产品外观明显比实际产品好看很多。对此日本麦当劳解释称,这款汉堡当时正处于试验开发阶段,烤牛肉供应不足,所以才用小块牛肉拼凑。公司发言人说:“我们对于产品的解释不够真实,我们深表歉意”,表示后续会严格遵守食品宣传法规。
虽然事情发生在日本,但是在我国,不少商家也难免存有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么如果一旦遇到上述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维权?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关于产品虚假宣传的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2016年3月20日,原告在苏宁易购网挑选下单购买苏宁自营商品万和CXW-200-X65HW+C1-L02X-12T烟机灶具套餐2件,金额3096元,付款方式为苏宁门店付款:苏宁易购淮安淮海广场店,收款人为淮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随苏宁配送的商品送达,发票上门店为苏宁易购徐州站,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易购网站该商品详情显示,该商品灶具双管道进气,部件是活动的,可以轻松取下,全封闭盛液盘,超大全封闭接水盘,而实物并无上述功能,苏宁易购的这种行为是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苏宁易购网站的网络经营者为被告江苏苏宁,苏宁易购会员章程规定,苏宁自营商品具体销售方以销售发票记载的开票主体为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向被告南京苏宁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该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9288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迟桂荣在苏宁易购网站以会员身份购买苏宁自营商品产生纠纷,根据苏宁易购会员章程的规定,该商品的销售者应为发票的开票主体,即被告徐州苏宁。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原告迟桂荣所购商品为套餐,共购买了两件套餐,两件套餐价格为3096元,每件套餐包含一个油烟机和一个灶具,实物与网页宣传不符的是灶具,苏宁作为大型销售企业,对其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应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对于灶具不完全具备网页宣传的功能,作为销售者的徐州苏宁应是明知的,故认定被告徐州苏宁对迟桂荣所购涉案灶具存在欺诈行为,应按套餐价格向原告迟桂荣赔偿9288元。
被告江苏苏宁作为网络经营者,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商品销售者被告徐州苏宁到庭应诉,徐州苏宁亦认可其销售者的身份,故被告江苏苏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苏宁既非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亦非商品的销售者,原告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南京苏宁就应当是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被告南京苏宁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淮安苏宁在本案中只是代收原告支付的货款,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原告要求被告淮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原告迟桂荣要求被告江苏苏宁、南京苏宁、淮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迟桂荣9288元;
二、驳回原告迟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几年各种奶茶店、甜品店、餐饮店的加盟被炒得沸沸扬扬,加盟本身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情,既可以帮助品牌方扩大品牌效应,又能在技术、管理以及宣传上给创业者提供支持,方便了双方的生产和经营。多数加盟店在成立的时候是需要向品牌方支付加盟费用和采购
案例一: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文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0)川16民终365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聂文惠、汤步修与仁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初始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仲丽某,女,
基本案情 龙某与江某原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江某出资以龙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一套。购买案涉房屋后,龙某与江某终止恋爱关系。2018年11月8日,龙某(乙方)与江某(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
基本案情 当事人左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画框经营部(经营者宋某),2015年9月14日**画框经营部注销后,左某被宋某安排至**文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7日恒*画框经营部成立后,宋某又将左某安排至恒*画框经营部工作;2
咨询
图文
知识9199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7553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3921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831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7872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