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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多少持卡人会有坐牢风险?

2018-08-27 11:14 186人阅读

  今言法律|信用卡透支多少持卡人会有坐牢风险?

  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有了它我们可以暂时周转资金来满足现在有的消费需求,可谓十分便利,不过信用卡都会有固定的还款日,持卡人需要按时将提前消费的金额进行归还,否则超出一定的额度且经银行再三催款后仍拒绝还款的,可是会构成相关犯罪的!

  信用卡透支多少不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一)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经银行催缴后拒不归还才可构成本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可构成本罪。

  还清透支款项能不追究刑责吗?

  结合有关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将透支款息全部还清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案例

  余某于2013年6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申请办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6×××75),后使用该卡频繁透支消费,并于2014年5月开始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截至案发,余某共拖欠民生银行信用卡人民币(币种下同)85524元。余某于2014年4月向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6),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6月3日先后四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套现199000元,并将上述199000元转至其外甥余某1农商银行账户(卡号62×××09),再由余某1将199000元取出交给其用于偿还他人欠款。截至案发,余某共拖欠晋江农商银行信用卡192192.57元。

  2014年10月,余某使用他人身份证逃匿,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银行催收,致使民生银行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晋江农商银行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以上门催收、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余某催收,均无果。2017年11月28日20时许,余某在晋江市东石镇晋东宾馆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

  一、被告人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85524元,退赔被害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219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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