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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同意卖房 就能成为毁约的理由吗?

2018-08-29 16:15 6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夫妇看中了陈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信息是陈某妻子挂在中介处的。合同签订之前,陈某向李某、中介提供了自己及房屋共有人(妻子)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中介通过电话向陈某的妻子核实了房屋出售的相关情况。商定好之后,李某夫妇、中介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在委托人处签字。李某夫妇按约向陈某支付了定金。然而,没过多久,陈某却因房价上涨反悔了,他说《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屋共有人,即其配偶的签名是他代签的,并以合同无效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夫妇只能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和房屋差价等损失。

  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判令陈某夫妇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陈某夫妇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解除合同并返还李某夫妇定金,赔偿其违约金、房屋差价、中介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有效的代理来看待,构成表见代理。故陈某的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

  另,根据《合同法》及《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及约定,陈某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的违约责任。故,陈某以配偶一方未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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