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地区租金减免政策
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为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渡过难关,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其经营负担。国资委发布通知,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其他企业是否可以减免支付房屋租金
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作为企业减免租金的合法理由
租金减免实际属于对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的变更,在合同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合同法定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新冠肺炎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企业据此可依法请求变更租赁合同,以实现租金减免。另外,全国各地均出台租赁房屋减免租金的政策,企业可以积极使用好政府给予的政策补助。
三.减免租金的范围
租金可能减免的范围,仅限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的期间,并且需要由企业提供未正常营业的相关证明,对于非疫情期间以及正常营业的企业并不适用。如企业租用的是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名下的商铺,则可根据各地方政府对于租金减免的政策来享受规定范围内的租金减免。
四.疫情期间拒不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需要缴纳的到期租金应分段考虑:在疫情发生之前产生的到期应缴纳租金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对于疫情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有理由暂不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仍建议与出租方友好协商后签署变更协议。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
案情简介: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某某,公司股东为孟某某及其妻子顾丫。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YY有
从2020年开始至今,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疫情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餐饮住宿、物流交通、文化旅游、制造业、零售业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合同的履行带来连锁反应。疫情期间,不少律师经常会遇到”因疫情影响
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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