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典型案例】2020年9月,卫某驾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何某顺路,卫某便邀请何某搭便车,何某欣然接受。行驶途中,由于卫某驾驶过程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车辆,导致与吕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两车辆损坏并致共同乘车人何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卫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何某将卫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问题阐述】“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者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终法院认定,卫某搭载何某是基于善意的施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卫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卫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损失总额的80%,何某承担20%。
所以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案情简介: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某某,公司股东为孟某某及其妻子顾丫。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YY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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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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