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能否作为股东地公司的出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设立公司时以货币出资的,其货币来源必须合法。那么是不是说明违法犯罪所得可以向公司出资,是否可以认为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这里对于一般犯罪所得依据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货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原则,即股东出资便取得股权。出资的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以此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能否作为股东地公司的出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设立公司时以货币出资的,其货币来源必须合法。那么是不是说明违法犯罪所得可以向公司出资,是否可以认为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这里对于一般犯罪所得依据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货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原则,即股东出资便取得股权。出资的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以此取得股东资格。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
案情简介: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某某,公司股东为孟某某及其妻子顾丫。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YY有
从2020年开始至今,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疫情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餐饮住宿、物流交通、文化旅游、制造业、零售业等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合同的履行带来连锁反应。疫情期间,不少律师经常会遇到”因疫情影响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
一.疫情地区租金减免政策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为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渡过难关,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其经营负担。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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