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难偿还
在民间借贷中,因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继而与债权人达成新的以物抵债或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不在少数,这种抵债协议之中因各种法律关系的掺杂,要厘清真实的法律关系以解决当事人之纠纷并非易事,近期受理一起案件,较有典型意义:
甲公司在2015至2016年期间在姚某处借款2650万元,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抵债协议》,协议约定以某市某商业街的108套商铺抵偿欠姚某的债务,双方在该协议上签章认可。同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108套商铺转让给姚某,姚某可在30日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甲公司予以协助。但姚某接收商铺后,甲公司迟迟不给姚某办理商铺登记手续。故姚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甲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甲公司该不该配合姚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种类似案例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其相似或相近案例多被冠以“以房抵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名号。其法律关系多因掺杂了借贷关系及买卖关系而导致纠纷极难厘清,当事人各持一词,难以甄别。本案中,甲公司与姚某之借贷关系较为明确,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遂与姚某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可谓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无不妥之处,依据协议规定,甲公司有协助姚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之所以产生争议,实则为利益所趋,因所涉房屋较多,升值空间大,一方持协议要求抵债,一方则意欲保住房屋,享受房屋升值利益。
在仲裁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姚某办理该房屋的一个过户手续。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房屋买卖关系,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实践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借贷关系终止,并经清算。2.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原债权转化为房款,视为已全部履行。可见,此种情形下亦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然而从形式上合同是存在两份的,同时一个关系的成立与一个关系的终止同时发生。此为当事人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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