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要不要追缴?
善意取得对财产对赃款赃物具有漂白功能,但是在被害人财产保护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之间,我认为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更应该保护。理由如下:
《最高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复函》中第二条“不知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结论:法院是承认善意取得的,并且对善意取得的财物予以保护。但是善意取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合法交易。
《最高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止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允许。”
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局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中第12条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关于“明知”的认定也有定义:明知是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十七条又规定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规定如下“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金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本律师认为: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大于被害人。
如果不对赃款赃物善意取得人的保护,必然要加大交易成本。善意第三人,对每一笔交易资金、财物的来源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没有能力核验其是否属于所交易的款项、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如果善意取得人对所交易的财物、款项进行必要的核实,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情介绍: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杨某曾于2018年5月份同在深圳市某区某酒吧工作,后杨某离职。同年6月10日,二人通过添加微信好友成为网友。此后,姜某通过微信频繁对被害人杨某表示好感但遭拒绝。同年6月16日,姜某至酒吧找到正在玩游戏的杨某,向杨
人物介绍:原告:老高,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小蕾,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案情介绍:原告老高在2017年嫖娼时认识了被告小蕾,并确立了比较固定的卖淫嫖娼关系。期间,老高每次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小蕾,被告小蕾前往老高事
际唐律师成功为香港居民办理银行账户解冻#香港人银行卡被冻结一、案情介绍、L女士香港人,在香港某医院做护士,祖籍广东人,其在广东某市购买有房产,打算退休以后回广东养老。L女士在香港收入为港币,她每个月要还广东的房贷,就需要用港币兑换人民币。在
被作了法定代表人,该如何维权?人物介绍:沈某甲:A公司股东持股95%,已去世;王某某:A公司股东持股5%;高某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甲的儿媳。案情介绍:A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发生性关系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一、人物介绍:被害人:刘某,女,初二学生;未满14周岁,谎称16周岁。被告人:于某,男,某摩托车越野俱乐部经营者;被告人:李某1,男;被告人:沙某,男;被告人:沙某,男;二、案情介绍:20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