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制定并实施的《民法典》之规定,遗失物品所涉及的所有权移交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应该运用“举轻以明重”的推理原则,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样地,对于被盗窃而来的财物,善意取得的概念亦无法适用。
然而,无论是遗失物还是盗赃物,其原始所有者都有权要求返还,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怎么理解
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不支持善意取得。同样地,遗失物由于其特殊性,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也不被允许实施善意取得。由此类推,盗赃物亦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
然而,无论是遗失物或是盗赃物,原本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权力收回这些财产,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费用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