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盗窃所得的赃物无法被纳入善意取得之列。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同样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恢复其财产利益。举此轻,明彼重,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盗窃所得的赃物亦不能由善意取得规则加以保护。
然而,无论是遗失物抑或是盗窃所得的赃物,原所有权人均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是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怎么理解
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不支持善意取得。同样地,遗失物由于其特殊性,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也不被允许实施善意取得。由此类推,盗赃物亦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
然而,无论是遗失物或是盗赃物,原本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权力收回这些财产,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费用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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