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理解:
总承包人是指和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也就是“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分包人是和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部分工程的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实际施工人则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本条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均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责任,具有合同依据,也不突破合同相对性,无需赘述。理解本条,需要认识的是,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分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是明确的。
对于实际施工人,已如前述,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取得财产,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分包人都是明知违法而为,均存在过错,对工程质量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责任,为赔偿责任。
合同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是否具有效力?您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发现:1.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那合同有效力吗?2.反过来,盖了真的公章,合同就一定有效力?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成立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2021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专业、复杂的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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