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基本情况
范某强系被告范某亲生父亲,范某强与范某母亲因感情不和已离婚。离婚后,范某强与汤某根再婚。
2012年6月11日,经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强与汤某根离婚,并认定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某房屋的第一层四间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系范某强的婚前财产。2020年5月19日,原告颜某与范某强登记结婚。2023年8月20日,范某强因病死亡。
2023年8月21日,被告范某与原告颜某签订了《协议》,主要约定:范某强遗留的位于滨河南路的老房屋产权属于被告范某,颜某只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不享有房屋买卖,如拆迁后的一切赔偿款项与颜某无关。以上协议签订后,颜某反悔,并委托我所用法律途径解决。
02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认为,位于滨河南路的老房屋属于范某强的遗产,原告颜某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而被告范某利用原告刚丧夫,头脑不清醒,对协议内容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让原告签订放弃对滨河南路的老房屋享有物权的协议,明显对原告不利,显失公平,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权成立的法定事由。由此,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告颜某与被告范某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的关于范某强遗留的位于滨河南路老房屋的《协议》。
03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应当被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颜某的丈夫范某强于2023年8月20日去世,范某就其父亲范某强的遗产与颜某签订协议,颜某提出其处于丧夫之痛丧失了基本的判断,符合人之常情,该协议显然损害了颜某的利益,故对于颜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范某强的户籍信息显示有妻为颜某,范某强另生育儿子范某及女儿范某娟,范某与颜某明知范某强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处分,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04 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颜某与被告范某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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