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假、哺乳期未完成预定业绩而降职降薪,劳动者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并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宋某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财富经理,2018年起宋某某工资涨至12000元。投资公司处《营销类员工考核管理条例》载明,财富管理部门分L0-L14共计15个职级,未规定具体职级对应薪资标准;另载明,任意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降低一档职级。宋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期间休产假。投资公司认为宋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业绩均不合格,故于2019年7月、9月两次对宋某某降职降薪。宋某某以投资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后宋某某向仲裁申请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支持后,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依据其对宋某某产假、哺乳期的业绩考核径行降低宋某某职级及薪资缺乏依据。投资公司未按产假前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宋某某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宋某某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工资差额12940.14元、经济补偿53699.04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产假、哺乳期未完成预定业绩而降职降薪,实质是降低产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客观上损害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职降薪行为违法并补足工资差额,依法保障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本文核心观点:如果员工认定工伤,公司却无可执行财产,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简介朱先生是甲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9月11日,朱先生在上班期间被钻机伤到右手。朱先生向区
最近热播剧《凡人歌》里面的名场面之一相信大家都愤愤不平:那伟因为碍于情面、缺乏法律意识而把身份证借给他人注册公司、挂名“法人”(专业称呼应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区别详见本律师文章《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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