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徐1、徐2、徐3、徐4四名子女。徐某去世多年后,家中涉案房屋面临拆迁。该房屋原由王某与徐某共同修建,后因年久失修被认定为危房,由徐4申请进行了危房重建。拆迁启动后,王某及徐1、徐2、徐3主张,涉案房屋系徐某遗留的遗产,应当依法予以继承分割。徐4则主张,原始房屋早已灭失,现有房屋系其个人出资重建,不属于徐某遗产。双方争议激烈,徐4委托天津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经危房重建后的房屋,是否仍属于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范围。
(二)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徐4,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房屋演变过程。她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始房屋已灭失、重建房屋系徐4个人财产,从而将其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在证据梳理方面,程律师从多个维度入手:一是调查危房重建的事实经过,搜集危房鉴定报告、重建申请文件、审批手续等材料,证明原始房屋因危房被拆除、现有房屋系徐4申请重建的事实;二是查明重建出资情况,整理徐4支付重建工程款、购买建材等凭证,证明重建资金全部由徐4个人承担;三是调取拆迁安置相关文件,分析拆迁协议中被安置人的认定依据;四是了解原被告的分户情况,厘清各家庭成员与涉案房屋的实际关联。
在程律师的指导下,徐4从零散的信息中系统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清晰呈现了“原始房屋灭失—徐4申请危房重建—徐4出资建设—徐4取得重建房屋产权”的完整脉络,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法庭辩论方面,程律师围绕“遗产的认定标准”展开充分论述。她指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某去世时,其与王某共同修建的原始房屋尚存。但该房屋此后因危房被拆除,物理形态上已完全灭失。现有房屋系徐4在原始房屋灭失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以自己的资金重建而成,属于徐4的个人财产,与徐某无关。原告方主张继承的“遗产”早已不复存在,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最初由父母修建的房屋已因危房拆除而灭失,徐4通过危房重建并出资取得了现有房屋的产权,该房屋不属于徐某的遗产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及徐1、徐2、徐3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圆满解决,徐4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力维护。
(四)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遗产标的物在继承开始后发生了物理形态的根本变化——原始房屋灭失,新房由继承人之一重建。程树钰律师在办案中深刻体会到,一是证据是定案根基,危房重建的事实、出资情况、审批手续等,是证明新房产权归属的关键证据,必须系统梳理、完整呈现;二是法律逻辑要严密,遗产认定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的财产为限,后续发生的形态变化、权利变动,均需独立审查其法律效力;三是细节决定成败,危房重建申请主体、出资主体、审批文件中的权利人认定等细节,往往成为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四是诉讼策略要精准,本案从“原始房屋灭失”这一核心事实切入,成功将重建房屋排除出遗产范围,实现了诉讼目的。
法律保护的是权利,更是事实。程树钰律师以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严谨的法律逻辑和精准的诉讼策略,帮助徐4在继承纠纷中成功证明原始房屋灭失、重建房屋归其所有,最终赢得全胜判决。本案的成功再次印证:面对涉及财产形态变化的复杂家事纠纷,选择一位善于从细节中发现突破口的律师,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