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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阳律师就非法“助贷”业务刑事风险解析!

2026-04-28 14:17 295人阅读

金融领域“黑灰产”集群打击风暴来袭:助贷中介刑事法律风险全解析

> 专业提示:本文系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最新司法动态与办案经验撰写,文中涉及的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如您或家人已涉案,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避免因延误而错失最佳辩护时机。

2026年4月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明确将非法存贷款中介、非法网贷平台和助贷机构、非法保险代理中介、信用卡不正当“反催收”中介等列为打击重点。

这并非第一次。2025年6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首次部署开展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此次新一轮打击,意味着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升级。

就在近日,杭州警方雷霆出击,将一家位于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拥有数百名员工的助贷公司“连锅端”。该公司涉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至3亿元,主要负责人周某、汪某、王某已被抓捕,另一负责人黄某潜逃。其作案手法并不复杂:一是通过虚假资料将劣质客户“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二是采用“AB贷”模式,欺骗借款人身边的亲友成为实际借款人;三是在放款后以“征信风险”为名扣除高额保证金,仅2025年一年就骗取保证金8000余万元。

如你是涉案嫌疑人或是家属,此刻最需要是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定性,以把握每一个可能扭转局面的辩护机会。

一、助贷中介到底在做什么?——从合法居间到刑事犯罪的边界

先说明一个基本前提:助贷中介本身并不违法。

从法律性质上看,助贷中介的居间服务实质上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关于“中介合同”的描述,即一方(助贷中介)促成另一方(借款人)与第三方(贷款机构)之间订立合同而收取报酬。正常经营语境下,企业金融贷款中介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一般不会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但问题出在“怎么干”上。 当助贷中介突破合法边界,采用欺骗手段、伪造材料、隐瞒真相等方式开展业务时,就可能触及刑事红线。以此次杭州涉案公司为例,其行为已远远超出合法居间范畴,从而构成刑事犯罪。下面我们将助贷中介的常见违规行为分为四种主要模式,逐一分析可能的构罪逻辑,并结合真实判例加以说明。

二、助贷中介四大行为模式与刑事罪名分析

模式一:空手套白狼——虚构服务能力,收取费用后无实质服务

行为描述:部分助贷中介根本没有能力帮助客户获取贷款,却通过虚假宣传、伪造批贷文件、虚构银行合作关系等方式,骗取客户的保证金、服务费、前置利息费。客户支付费用后,要么贷款无法获批,要么中介直接失联。

罪名定性: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要点: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服务能力,客户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费用,最终交易目的完全落空。实践中,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即达“数额较大”标准,可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案例: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1、王某2诈骗案((2021)苏1111刑初294号)中,二被告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办理贷款的事实,以收取定金、押金、服务费等方式骗取4名被害人合计21000元,最终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行为模式与“空手套白狼”完全一致。

警示:这是助贷中介最直接的构罪路径,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方向。

模式二:欺诈性助贷——提供贷需不符的服务,虚构承诺骗取费用

行为描述:这类中介比“空手套白狼”更进一步——他们确实帮助客户办理了贷款,但所办贷款与承诺严重不符。具体表现为:

一是贷款利率欺诈。谎称可以办理低息优惠贷款,诱导客户办理实际高息的贷款,并以收取风险管理费等名义骗取钱款。杭州涉案公司正是如此——一开始承诺2-3厘低利息,贷款下来后全部变成高利息贷款。

二是贷款额度欺诈。利用修图软件伪造贷款额度,虚增额度50%以上,谎称虚高部分需支付保证金即可获批。

三是虚假“包装”欺诈。通过虚假资料将劣质客户“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下款。杭州涉案公司采用的就是这一手法。

罪名定性: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认定要点:此类行为与第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有无提供服务”。当合同标的是贷款时,提供了贷款就是履行了合同。但是,当行为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前置利息费、担保费,属于对实质内容、重大事项的根本性欺骗,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提供服务”,而在于“服务内容与承诺是否根本背离”。

模式三:AB贷模式——欺骗担保人,转嫁贷款风险

行为描述:这是当前助贷中介领域最具争议、也最为普遍的违规模式,杭州涉案公司正是以此为主要作案手段。所谓“AB贷”,是指征信不良或资质不足的借款人A,通过助贷中介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B作为“担保人”,实际上却是借用B的身份信息直接申请贷款,B就此成为法律上认可的借款人。如A不还钱,B就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具体操作路径:中介告知资质不足的客户A需要增加担保人,A找来亲友B后,中介对B谎称增信不足、需要双方捆绑贷款或联合贷款才能办理。最终,中介以B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发放至B的账户后,中介收取高额服务费,再将余款转给A。许多网友反映被好友以“做紧急联系人”为由骗至银行,最终自己成了借款人。

罪名定性:区分三种情况,可能构成不同罪名:

情况一:构成合同诈骗罪

B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始终认为助贷中介是在帮助贷款增信或联合贷款,而非由自己直接从银行贷款时,中介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情况二: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若相关贷款未如期归还,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可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若中介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定刑更重。

情况三:高利转贷罪

B明确知晓自己是实际贷款人,中介以B的名义获取低息贷款后高利转贷给A,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实践中,AB贷案件中担保人B是否“明知”自己是实际贷款人,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争议。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中介是否存在隐瞒关键信息、利用话术误导等行为,从而论证担保人B的“知情同意”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模式四以“保证金”为名直接骗取钱款

行为描述:这是杭州涉案公司的另一大“创收”手段。贷款发放后,公司以“银行领导觉得您征信有风险”为由,从贷款金额中直接扣除10万至数十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6-12个月后退还。实际上,这笔钱从未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被公司直接挥霍。仅2025年一年,该公司就以这种方式骗取保证金8000余万元。

罪名定性: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认定要点:此类行为的诈骗故意最为明显。所谓“征信风险”“保证金”完全是虚构的扣款理由,银行从未要求扣除任何保证金。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巨大(80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模式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和使用客户数据

行为描述:助贷中介为拓展客源、精准营销,往往通过非法渠道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征信记录等,用于电话推销贷款业务。

罪名定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标准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AB贷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系:在AB贷模式中,即便A和B都对贷款操作知情同意,助贷中介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A或B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同样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知情同意并不能当然豁免刑事责任。

杭州涉案公司的双重风险:该公司一方面通过虚假资料将劣质客户“包装”成优质客户骗取银行贷款,涉嫌骗取贷款罪;另一方面又以AB贷模式欺骗担保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两罪并存,涉案金额巨大,主要责任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三、辩护视角:我们如何为助贷中介涉案人员争取从宽处理

(一)常见的辩护路径

助贷中介件的辩护并非无路可走。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以下几类辩护路径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主从犯认定——争取从犯地位。 在助贷公司中,普通业务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往往听从上级安排开展工作,并非公司经营者或决策者,属于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杭州涉案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中大量底层员工可能对公司的核心诈骗套路并不完全知情,这是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争取的方向。

第二,主观要件辩护——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以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为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前者法定刑远轻于后者。若能论证行为人仅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如协助提供不实材料),但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如资金确有实际经营用途、有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则可能将案件定性由重罪转为轻罪。

第三,数额认定辩护——剔除不实金额。 诈骗类犯罪以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至关重要。

第四,认罪认罚与退赔——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积极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往往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有效路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亲办案例:陈某某涉嫌AB贷合同诈骗案——从刑事拘留到不起诉

(以下案例已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和具体信息,仅供分析行为模式和法律适用参考)

基本案情:2024年至2025年期间,陈某某在某信息咨询公司担任业务员。该公司通过电话邀约筛选高负债、急需贷款但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贷款的客户A,称有能力办理无抵押消费贷。因A自身资质不符,公司要求A寻找资质较好的亲友B作为“担保人”,后对B谎称需要双方捆绑贷款才能办理,最终以B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收取高额服务费。这与杭州涉案公司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陈某某于2025年1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团队接受委托介入。

辩护策略:我们重点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护——一是主从犯认定,陈某某在公司中系普通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开展工作,并非公司经营者或决策者,属于从犯;二是主观恶性程度,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主动退赔了涉案款项;三是认罪认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启示:这一案件充分说明,即便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只要当事人能够准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退赔退赃,加之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等最有利结果。不起诉,意味着在法律上不属于有罪判决,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小,这是我们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的最佳目标。

(三)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我深知,当一纸拘留通知书送达家属手中时,那一刻的天塌地陷、手足无措,是旁人难以体会的。

您的家人或许只是一名普通员工,拿着几千元的底薪,对公司经营层的核心套路并不完全知情;他或许只是一名刚入职不久的新人,还没来得及看清公司的真面目;他甚至可能也是受害者,被当作“挡箭牌”推到了风口浪尖。 杭州涉案公司有数百名员工,绝大多数都是底层的业务员、行政人员,他们每天按部就班地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从未想过自己会卷入一场涉案数亿的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时间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再到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专业律师的存在,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我们代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深知司法机关的办案逻辑和裁判倾向。我们不仅熟稔法律条文,更懂得如何在关键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我们不会辜负这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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