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日本桶川跟踪杀人事件中,被害人因长期遭受跟踪骚扰却未得到有效法律保护,最终惨遭杀害,该案推动了日本反跟踪法的出台;我国涞源反杀案中,被害人一家因持续遭遇他人跟踪、滋扰甚至暴力侵入住宅,在反抗过程中引发刑事纠纷,成为国内反跟踪维权的典型判例。本文通过对跟踪犯罪的行为特征、主体类型、演化规律及法律规制路径,试图说明什么是跟踪犯罪,帮助大家了解跟踪犯罪的相关特点及应对措施。
(说明:“跟踪”本身在我国并不构成犯罪,本文所称跟踪犯罪是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
一、何为跟踪犯罪
跟踪(stalking),也称痴迷性骚扰(Obsessional harassment),即持续性地实施令受害人感到不适、困扰甚至恐惧的侵犯和沟通行为。跟踪行为本身不造成人身危害,但他属于恐吓型犯罪(Crime of Intimidation),让人感到紧张、困扰乃至情绪压抑与害怕。而且随着跟踪行为的不断升级,既有可能后面会转变为恶性暴力犯罪,所以跟踪也被视为一种暴力前置犯罪。
二、跟踪犯罪的行为表现
(一)Spitzberg & Cupach 八分类法
1. 超亲密接触行为(Hyper-intimacy)无底线向被害人示爱、发送过量情书 / 礼物、过度表白,无视被害人拒绝,将自身行为包装为 “深情”“执着”,强行建立亲密联结Spitzberg B H, Cupach W R. The Dark Side of Relationship Pursuit: From Attraction to Obsession and Stalking [M]. Routledge, 2007.
2. 媒介接触行为(Mediated Contact)反复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社交平台私信等媒介联系被害人,包括无声通话、连环消息轰炸、通过第三方媒介传递信息同上
3. 互动接触行为(Interactional Contact)线下主动制造偶遇、在被害人出现的场所强行搭话、纠缠被害人的亲友 / 同事 / 同学以获取信息或传递诉求同上
4. 监视窥探行为(Surveillance)尾随、蹲守、在被害人住所 / 工作场所附近望风、通过行车记录仪 / 监控 / 望远镜等设备监视被害人行踪、非法安装 GPS 定位设备追踪被害人同上
5. 侵入行为(Intrusion)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车辆、工作场所、私人空间,擅自进入被害人的私密领域,破坏被害人的空间边界同上
6. 骚扰恐吓行为(Harassment and Intimidation)辱骂、侮辱被害人,在公开场合散布被害人隐私,恶意举报、诬告被害人,通过破坏被害人财物、伤害宠物等方式宣泄恶意,制造恐惧氛围同上
7. 胁迫威胁行为(Coercion and Threats)向被害人发出人身伤害、死亡、性暴力威胁,以自残、自杀相要挟,强迫被害人满足其诉求(见面、复合等)同上
8. 身体攻击与暴力行为(Physical Aggression and Violence)对被害人实施肢体冲突、殴打、非法拘禁、性侵害、故意伤害等直接暴力行为,是跟踪行为的最终暴力升级形态
(二)韩国警方的五分类法
· 阴影尾随型(Shadowing):占比 39.7%,核心行为为对被害人进行持续的监视、尾随、行踪追踪,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隐蔽性极强。
· 徘徊滋扰型(Hoverer):占比 39.3%,核心行为为反复出现在被害人的住所、工作场所、日常活动区域,通过持续的在场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多伴随低烈度的接触与骚扰。
· 渐进持续型(Gradual):占比 10.7%,核心特征为跟踪行为持续时间长,行为强度逐步升级,从初期的信息收集、轻微接触,逐步发展为持续性骚扰,暴力风险随时间推移持续升高。
· 攻击破坏型(Aggression-Destruction):占比 6.8%,最危险的类型,核心行为为暴力威胁、肢体攻击、财产破坏,伴随显著的暴力倾向与精神健康问题,暴力升级风险极高。
· 合理化拒不配合型(Rationalizing-Noncompliance):占比 3.5%,核心特征为将自身跟踪行为合理化,无视警方告诫与法律禁令,拒不配合执法干预,反复实施跟踪行为。
参考:Classifying Stalking Persons in South Korea into Sub-Groups Based on Urgent Emergency Measure Checklist. Sage Journals, 2025.
(三)台X地区《跟踪骚扰防制法》中对跟踪骚扰行为的界定:
本法所称跟踪骚扰行为,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下列行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一、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行踪。
二、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
三、对特定人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四、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
五、对特定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
六、对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誉之讯息或物品。
八、滥用特定人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三、跟踪者的分类与特征
目前对跟踪犯罪的分类学研究有很多,下面介绍3种适用相对广泛的分类:
(一)Mohandie 的关系-背景分类法
其分类方式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建立过亲密关系,以及熟悉程度。具体分4类:
1.前亲密伴侣型
特征:最主流类型,跟踪者与被害人存在前配偶、前同居 / 恋爱关系,多因关系破裂触发;行为持续时间最长,多采用尾随、骚扰亲友、定位监视、威胁恐吓等复合手段,多数有既往亲密伴侣暴力史。
动机:恢复亲密关系、对被拒绝实施报复、重新获得对被害人的绝对控制
2. 熟人型
特征:跟踪者与被害人为同事、邻居、朋友、服务对象(如医患、师生)等相识关系,被害人初期无警惕性,行为隐蔽性强;多从日常接触逐步升级为持续跟踪骚扰。
动机:单方面求爱、职场 / 邻里纠纷报复、宣泄不满
3.公众人物型
特征:被害人是明星、政客、网红等公众人物,跟踪者多为粉丝、极端关注者;以线上骚扰、信息挖掘为主,线下接触难度大;部分伴随钟情妄想
动机:寻求关注、建立妄想性亲密关系、极端诉求表达
4.陌生人型
特征:跟踪者与被害人无任何事前接触,完全陌生;行为隐蔽性极强,多伴随 GPS 定位、蹲守监视等前置踩点行为,无前期明显骚扰信号
动机:性掠夺、随机报复、妄想性执念
(二)Mullen 的五分类法
1. 被拒型(Rejected Stalkers)
特征:多为前亲密伴侣、前约会对象,因分手、求爱被明确拒绝后实施跟踪
动机:要么寻求与被害人和解复合,要么对被害人的「拒绝」实施报复
心理与行为特质:高自恋、高控制欲、边缘型 / 偏执型人格特质突出;跟踪持续时间最长;被害人的规避、报警行为极易触发报复性升级
2. 寻求亲密型(Intimacy Seeking Stalkers)
特征:多为陌生人、泛熟人,与被害人无深度接触;部分针对公众人物
动机:与被害人建立长期亲密关系,常伴有钟情妄想(色情狂),坚信被害人是自己的「灵魂伴侣」,将被害人的拒绝解读为「欲擒故纵」
心理与行为特质:普遍存在社会孤立、社交能力严重缺陷;约 30% 伴随精神病性症状;跟踪行为持续时间极长,可达数年
3. 无能追求者(Incompetent Suitors)
特征:多针对同事、服务人员、陌生人,存在严重的社交与共情能力缺陷
动机:满足短期约会、性需求,无法理解和接受他人的明确拒绝
心理与行为特质:社交能力低下,无法感知他人的负面情绪;频繁更换跟踪目标,单次跟踪持续时间短
4. 怨恨型(Resentful Stalkers)
特征:与被害人无亲密关系诉求,多来自职场纠纷、邻里矛盾、维权冲突、司法诉讼对抗
动机:报复与宣泄怨恨,认为被害人对其造成了羞辱、不公或伤害,通过跟踪骚扰让被害人产生恐惧,以此获得权力感与控制感
心理与行为特质:高偏执、高敏感、记仇;常发出明确的威胁言论,多伴随恶意举报、散布谣言、破坏财物等行为
5. 掠夺型(Predatory Stalkers)
特征: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多有暴力、性犯罪前科,是最危险的类型
动机:跟踪是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前置预备行为,通过长期跟踪收集被害人信息、踩点、规划作案路线与时机
心理与行为特质:精神病态特质显著,共情能力完全缺失;行为隐蔽性极强,无前期明显骚扰信号,突发性极强
(三)Beatty 的四分类法
1. 简单痴迷型(Simple Obsessional Stalking)
特征:最主流类型,跟踪者与被害人存在事前的亲密关系、熟人关系,多伴随既往亲密伴侣暴力史;美国各州反跟踪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此类
动机:关系破裂、求爱被拒后的控制欲满足与报复,核心是「失去关系后的失控与挽回」
2. 恋爱痴迷型(Love Obsessional Stalking)
特征:跟踪者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多针对公众人物、陌生人;跟踪者存在钟情妄想,即使从未与被害人接触,也坚信双方存在命中注定的恋爱关系
动机:建立妄想性的亲密联结,获得情感满足
3. 报复型(Vengeful Stalking)
特征:无任何亲密关系诉求,跟踪行为完全围绕报复展开;多来自职场纠纷、邻里矛盾、维权冲突、司法对抗
动机:羞辱、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产生持续恐惧,宣泄自身怨恨
4. 性掠夺型(Sexual Predatory Stalking)
特征: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多有性犯罪前科;跟踪是性暴力犯罪的前置环节,无任何情感或报复诉求
动机:通过跟踪锁定作案目标,为强奸、性虐待等性犯罪做准备
四、跟踪犯罪被害人的被害特征
被害人主要是女性(80%-90%),这其中前亲密关系(前伴侣、前约会对象)是最核心的关系类型,其次为熟人关系(同事、邻居、朋友、服务对象);完全陌生人跟踪(含公众人物粉丝跟踪、网络陌生跟踪)
根据Baum2009年的研究显示,大多数情况下,跟踪活动的持续时间不到1年,少数存在跟踪时间超过5年以上。28-24岁的成年人被跟踪比例最高,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被跟踪风险随之降低。
根据韩国和澳大利亚对被跟踪骚扰者的受害情况调查来看,受害者在经历跟踪活动后会出现下列情况:
1.持续性的愤怒与不愉快;
2.接听电话的恐惧;
3.日常生活的恐惧;
4.外出恐惧与社会交流减少;
5.失眠;
6.自杀冲动
五、跟踪行为风险识别与取证维权
(一)跟踪行为演化与升级
部分情况下,跟踪行为是恶性暴力犯罪的前置活动,根据犯罪行为发展规律与2025年莫纳什大学的研究结果看,跟踪行为演化与升级也遵循逐步升级规律。其行为演化可以总结为四个阶段:
1. 试探性联系——线上联系、线下偶遇,人为制造接触
2. 侵入性接触——频繁联络、尾随、蹲守
3. 逼近与监视——住所 、工作地盯梢、跟踪定位,行程轨迹监视
4. 人身暴力——威胁、恐吓、身体攻击、性侵害
参考: Approach and escalation in stalking (Troy Erin McEwan, Rachel MacKenzie, Paul Edward Mullen, David V James, Monash University, 2025)
(二)取证与维权
首先,避免接触。跟踪者希望通过跟踪获得诸如亲密感、控制感、报复感等心理需求,跟踪只是手段,而当受害人愿意接触、交流时,这一行为极有可能是会被判断为跟踪活动有效的信号。
其次,记录取证。通过事后记录、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对方的跟踪、蹲守、骚扰等行为活动。详细记录日期、时间,最好包含外貌、穿着、车辆信息。如果还有其他目击者,一并记录留存。
最后,如果已经被纠缠,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沟通固定证据。让对方承认跟踪、蹲守的事实,然后及时报警。
六、目前我国对跟踪的处罚
(一)治安层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滋扰、纠缠、跟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者在六个月以内不得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责令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层面
根据行为人行为方式及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跟踪行为可能会涉及刑法几个相关罪名:
1.寻衅滋事罪
跟踪活动可能被认定为“(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符合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而“软暴力”包括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住宿信息、通信信息的获取记录行为可能构成此罪。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上海私家侦探跟踪入刑案。
3.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住所,或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本罪。
4.非法拘禁罪
跟随、贴靠、同吃同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2019)川1725刑初47号杨某明非法拘禁罪一案,法院认为:“对被害人每天实施二十四小时跟随的方式,跟随被害人一个多月,其中被告人杨*明参与跟随了十五天以上,每天限制了被害人一定的人身自由,给被害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相应的影响,其行为是属于采取软暴力的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已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三)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语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演进,跟踪犯罪已悄然从线下蔓延至虚拟网络空间。相较于传统线下行为,网络跟踪借助匿名化工具与无痕化手段,其隐蔽性呈指数级提升,被害人往往难以察觉,更遑论有效取证与维权。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构建起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刑法》为核心的多层级规制框架,但并没有针对跟踪犯罪专门立法。对于普通人而言,认识现状,主动学习防范知识,构筑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的防线,便是当下最切实可行的自我保护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