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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认定: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鉴定意见质证策略

2026-05-23 18:26 6人阅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伪劣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及鉴定意见质证策略。


一、“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赵飞全律师强调,鉴定意见是认定“伪劣产品”的核心证据,但并非不可动摇。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适用标准、样品代表性等多个维度展开质证。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核心要点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某酒业公司案中,王某生产的白酒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50余万元。赵律师发现鉴定机构适用了错误的检测标准——涉案白酒属于配制酒,但鉴定机构却适用了蒸馏酒的标准。赵律师申请重新鉴定,附上相关技术标准文件,重新鉴定后涉案白酒符合配制酒的国家标准,不构成伪劣产品。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不合格化肥”案中,赵律师通过审查鉴定报告,发现鉴定机构在采样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采样数量不足、采样地点不当,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当事人无罪。


三、合格部分与伪劣部分的区分

在京都律所办理的防火门窗案中,涉案产品由“防火框架”(合格部分)与“伪劣玻璃”(伪劣部分)构成,两者在报价和成本中均可明确区分。辩护人坚持必须对每一笔销售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剥离,将合格部分的价值彻底剔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


专业的律师应当善于通过产品结构分析,区分合格部分与伪劣部分,避免将合格产品的价值错误计入犯罪数额。在辩护实务中,还需注意质量瑕疵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产品仅存在外观瑕疵、标签不规范等非关键指标未达标,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主张属于民事违约或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特别是产品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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