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完了,层级那么高,发展了那么多人,肯定要判刑了"。这是传销案件辩护中最大的误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很多看似层级很高、发展人数很多的当事人,通过专业辩护完全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参与者,最终获得无罪、不起诉或者缓刑的结果。
结合笔者多年办理传销案件的实务经验,本文系统梳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的三大核心突破口,为涉嫌该罪的当事人和家属提供辩护思路。
一、误区纠正:不是层级高、人数多就一定构成犯罪
在办理传销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家属甚至部分律师都存在一个普遍误区:只要系统后台显示当事人层级高、发展下线人数多,就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认罪认罚。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身份要件:必须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2. 数量要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3. 模式要件:必须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的传销,合法的"团队计酬"不构成犯罪。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构成犯罪。传销案件的无罪辩护,正是围绕这三个要件展开。
二、第一突破口:身份之辩——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身份之辩是传销案件辩护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如果能够否定当事人的组织者、领导者身份,全案自然无罪。
(一)法律规定的五类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只有下列五类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身份认定的实质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者、领导者身份,不能仅看当事人的头衔、级别,也不能仅看其发展了多少下线,而应当进行实质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参与传销模式的设计、发起、策划、操纵。如果当事人只是后来经人介绍加入,没有参与传销模式的设计和发起,自然不属于发起人。
第二,是否具有实际的管理、决策权。是否掌握组织的人事权、财务权,是否能够决定返利规则、奖金分配,是否能够决定人员的任免、奖惩。如果只是名义上的"大团队长",实际上没有任何管理权限,所有规则都是上级制定的,自己也只是按照规则拿钱,就不应当认定为管理者。
第三,是否管理、控制传销资金。如果资金不经过当事人账户,当事人也不掌握资金的分配权,只是按照自己发展的人数领取奖金,就不属于资金管理者。
第四,是否承担宣传、培训职责。如果当事人只是自己参与,从来没有给其他人讲过课、做过培训、宣传过传销模式,就不属于宣传培训者。
第五,对传销组织的扩大是否起到关键作用。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最容易被扩大适用的条款。辩护时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否是组织扩大的关键因素。如果只是发展人员比较多,但发展人员是每一个参与者都在做的事情,就不应当认定为"起关键作用"。
(三)辩护要点
办理传销案件,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在案证据进行详细审查、梳理,重点审查证明当事人具有组织者、领导者身份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证明当事人具有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证据不足,就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例如后台管理权限记录、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用证据否定当事人的组织者、领导者身份。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虽然级别很高,但实际上只是自己发展人员比较多,没有任何管理职权,也不参与决策,最终被认定为普通参与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
三、第二突破口:人数、层级之辩——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很多人认为,传销案件的后台数据是客观的,人数和层级是板上钉钉、无法更改的。但根据笔者办理传销案件的经验,传销案件的人数和层级统计往往存在巨大"水分",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一)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人"和"层级"都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不能简单依据后台系统数据直接认定。
特别是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明确指出:对于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虚列的层级不应当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这一最新意见为层级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权威依据。
(二)人数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传销案件的人数统计,常见的"水分"包括以下几种:
1. 一人多号。很多参与者为了升级或者拿更多奖金,使用自己或者家人的身份证注册多个账号,这些账号实际上都是同一个人控制,没有实际的人员参与,不应当重复计算人数;
2. 空号、僵尸号。很多账号注册后根本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也没有发展下线,只是为了"占位"使用,这些账号对应的人员不是真实的传销参与者;
3. 虚设下线。很多参与者为了冲业绩,虚设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下线,这些虚设的人员自然不应当计入;
4. 系统自动分配的下线。很多传销系统为了激励新加入者,会自动给新会员放置一些下线,这些下线不是当事人自己发展的,也不受当事人控制,不应当计入当事人发展的人数。
(三)层级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层级认定同样需要实质判断,不是系统显示多少层就是多少层:
1. 只有实际发生返利关系的层级才应当计入。如果只是系统里显示有层级关系,但上下线之间根本没有实际的返利、计酬关系,只是为了好看虚列的层级,不应当认定;
2. 脱离后的人员发展的层级不应当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脱离后发展的人员才计算;如果已经彻底脱离,不再获取返利,脱离后发展的人员不应当计入;
3. 平行层级不应当计算为上下层级。很多传销系统为了方便管理设置的平行部门、推荐关系等,如果没有直接的计酬返利关系,不应当认定为三级以上的层级。
(四)典型案例:126人核减为39人,五年以上变缓刑
笔者曾办理一起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委托的审计报告认定当事人发展下线126人,层级5级,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认可审计报告的结论,而是花费数周时间,对几千条后台数据、数百页银行流水和几十份言词证据进行逐一核对,最终发现:审计报告认定的126人中,有87个账号都是同一个IP地址注册,实际是当事人为了升级使用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注册的空号,这些账号既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也没有发展任何下线;另外还有3个层级是系统为了"大区平衡"自动生成的,根本不发生实际的返利关系。
经过核减,当事人实际发展的真实参与人员仅有39人,且真实的返利层级只有2级,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笔者据此向法院提出对审计报告的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试想,如果律师只是简单看一眼审计报告上的数字,就劝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可能就要面临五年以上的实刑。传销案件的审计报告不是"圣旨",其中的错误往往是最大的辩护空间。专业的刑事律师应当具备对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而不是被动接受控方的指控数额。
四、第三突破口:商业模式之辩——是传销还是合法的团队计酬
这是传销案件中最难的辩护方向,也是最有可能获得无罪结果的辩护方向。很多公司的销售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像传销,但实际上是合法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是传销案件无罪辩护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打击的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的诈骗型传销,而不是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多层次直销。
(二)传销与合法团队计酬的区分标准
区分传销犯罪与合法的团队计酬,关键看以下三点:
第一,是否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前提。传销往往没有真实的商品,或者商品只是一个幌子,根本没有实际的商品交付;而合法的团队计酬必须有真实、合格的商品或服务,且商品实际交付给消费者使用。
第二,商品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售后保障。传销活动中的商品往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成本几十元的产品卖到几百上千元,且没有退换货保障;而合法经营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基本相当,有正常的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第三,收入来源是什么。这是最核心的区分标准。传销活动中,参与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发展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也就是"后人的入门费给前人发奖金",本质上是庞氏骗局;而合法的团队计酬中,参与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商品销售的利润,团队奖励只是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即使不发展新人,仅靠销售商品也能获得合理利润。
(三)典型案例:有机杂粮销售不构成传销,全案不起诉
笔者曾参与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辩护。某公司销售有机杂粮,采用三级代理模式,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抓获了十几名团队长,指控发展人员数百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刑事卷宗,而是指导公司收集了完整的经营证据:包括三年来的商品采购记录、入库出库单据、物流发货凭证、终端消费者的零售记录、退换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发现:
首先,公司销售的有机杂粮都是真实的产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测,产品实际配送给了消费者;其次,产品价格与市场上同类有机杂粮价格基本相当,不存在价格严重虚高的情况,且有完善的退换货制度;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数据显示,公司7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普通消费者的终端零售,而不是代理商缴纳的入门费,代理商的收入也主要来自于自己销售商品的差价,团队层级奖励只占收入的很小一部分。
辩护律师将这些证据整理后提交给检察机关,并详细向检察官说明了该商业模式与传销的本质区别。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该模式属于合法的团队计酬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所有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商业模式辩护的难点
商业模式之辩是传销案件中难度最大的辩护,它不仅要求律师懂法律,还要懂商业、懂财务、懂营销模式。律师需要能够把复杂的商业模式讲清楚,让检察官、法官明白这个模式为什么是合法的,它和传销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这种辩护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辩解,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进销存记录、财务凭证、物流单据、零售数据、产品资料等,都需要系统收集和整理。如果没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经验,往往不知道从哪里入手收集证据,也不知道如何向司法机关阐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
五、专业刑辩律师在传销案件中的作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考验律师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的证据量非常大,动辄几十本、上百本卷宗,包含海量的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言词证据。如果律师不认真阅卷,只是"走过场",根本发现不了其中的问题。
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传销案件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及时会见,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讯问。
律师介入后会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如何客观、真实地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避免被诱供、骗供,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第二,细致阅卷,发现证据漏洞。
律师会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逐卷、逐页审查,从成千上万条数据、流水、言词证据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找出控方证据链中的漏洞和矛盾,特别是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质证。
对于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律师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通过专业质证核减涉案人数、层级和金额,打掉"情节严重"的指控,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处罚。
第四,在各个诉讼阶段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提交不予提请批准逮捕、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争取在检察阶段获得无罪结果;在审判阶段,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通过专业的法庭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缓刑或者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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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绝不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能认罪"。身份之辩、人数层级之辩、商业模式之辩,是这类案件无罪辩护的三大核心突破口。
很多家属在亲人被抓后病急乱投医,相信"找关系""捞人",结果不仅花了冤枉钱,还贻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刑事案件的辩护,最终还是要靠证据、靠法律、靠专业。
如果你的家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在黄金37天内就开展辩护工作。律师介入越早,掌握的辩护空间就越大,获得好结果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刑事辩护的价值,就是在看似绝望的案件中寻找希望,在每一个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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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