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左眼损伤遗留眼球内陷2mm以上”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4年2月6日,吴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丘北县时,与丘北县公安局的辅警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承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某于先后被送往丘北县某医院、文山X族苗族自治州某医院进行医治。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李某委托,对其进行人体xxx等级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左眼损伤遗留眼球内陷人体xxx等级鉴定为十级;骨盆骨折,遗留畸形愈合人体xxx等级鉴定为十级。支出鉴定费1000元。
丘北县法院判决结果: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43,255.89元,有住院病案、支付凭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29,230元,有住院病案、支付凭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部分出院医嘱中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结合李某的受伤情况和吴某甲的过错,本院酌定支持30元/天×129天=3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0元,住院129天,每天补助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餐费2835元因已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餐问题已获得解决,故餐费不予支持;误工费: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系劳动者因遭受工伤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本案中,李某本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月发放工资给李某,实为工伤保险待遇,故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故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误工损失费,依法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李某已于2025年1月13日回单位上班,故其误工期间应为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1月12日,结合李某的住院天数、医嘱、伤残鉴定以及工资收入情况,李某的误工损失依法应为:4439.70元/月×12月÷365天×341天(2024年2月6日至2025年1月12日)=49773.29元,李某主张的43,938.46元低于法定计算,系其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其误工费43,938.4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1026元,付款凭证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依法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李某出生于2000年3月14日,定残日为2025年3月10日,时年24周岁11月余,李某伤残两处,均为十级伤残,故对其xxx赔偿系数应叠加计算,所以xxx赔偿金为45,312元/年×20年×(0.1+0.01)=99,68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量侵权人吴某甲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鉴定费:1000元,有发票及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李某的损失合计为435,906.75元。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左眼损伤遗留眼球内陷2mm以上”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左眼损伤遗留眼球内陷,达到了头面部损伤中“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评十级伤残的标准,最终被评为十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头面部损伤十级伤残标准: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5px),累计长度达150px,其中至少75px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50px;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5px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125px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250px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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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