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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9-09 13:19 4人阅读

砚山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左耳听力障碍ABR听力校正阈值为85dBHL”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3日,杨某乙驾驶小型汽车,在云南省文山X族苗族自治州路段与杨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乙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甲受伤后被送往文山某甲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甲左耳听力障碍ABR听力校正阈值为85dBHL人体xxx等级构成九级伤残;左侧部分面瘫遗留口角向右歪斜人体xxx等级构成九级伤残;左侧颞叶脑挫伤出血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阵发性头晕、头昏、记忆力减退、反应迟缓人体xxx等级构成十级;开颅术后人体xxx等级构成十级伤残。对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晋级规定构成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砚山县法院判决结果: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00元。因该费用某公司及杨某乙均无异议,故该费用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医疗费19272.70元。杨某甲在本案中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其列举的有效票据计算的金额为72155.68元,该费用包含杨某乙垫付的34882.98元医疗费,某公司垫付的18000.00元,本案的医疗费应依法认定为72155.68元。护理费为31909.04元。以城镇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40.00元为标准计算并赔偿,而护理时间为依法其实际住院治疗的天数20天加全休时间90天共计110天为准,即该费用支持31909.00元。误工费46052.28元。本案参照相关案件也能证实其在事发前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事实,故其主张按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予以支持。对于误工时间按法律规定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误工时间已经超过了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而其按三期鉴定意见主张180天属于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其主张的误工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营养费2700.00元。本案中杨某甲属于青某时期且结合医嘱,部分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增加营养符合情况,同时某公司对该项请求同意支持60天,而超过该限期后完全能通过正常饮食获取足够的营养,故该营养费依法支持住院期间60天且每天支持30.00元,杨某甲的营养费支持1800.00元。伤残赔偿金244684.80元。本案中对该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附加指数依法以24%计付,杨某甲的该项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院支持的金额为217497.60元。鉴定费4400.00的。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虽然某公司和杨某乙对该项支出的金额均无异议,但是因该鉴定费中包含了三期鉴定费800.00元,三期鉴定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和采纳,故关于三期鉴定的费用应当由杨某甲自己承担。关于后续治疗项目和伤残等级、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等的鉴定,属于杨某甲为查明受损后果必然要产生的费用,故该部分的鉴定费依法予以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支持36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车辆修理费727.00元,该费用在庭审查明且双方认可已经由某公司进行了赔偿,故本案中不予支持。被扶养人杨某丙生活费66948.75元。本案中杨某甲主张的抚养人杨某丙属于未成年人,发生事故时年满3周岁,依法应当抚养15年,杨某甲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列举的证据能证实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故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某公司关于该项诉讼请求的辩解理由,因其未列举证据证实,依法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左耳听力障碍ABR听力校正阈值为85dBHL”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左耳听力障碍ABR听力校正阈值为85dBHL,达到了头面部损伤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评九级伤残的标准,最终被评为九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头面部损伤九级伤残标准: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625px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500px;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5px),累计长度达250px,其中至少125px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175px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225px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750px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敬请告知删除。

 

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11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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