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左眼中度视力损害”能评几级伤残?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09日,被告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大线某处时与道路行人张某甲相撞,致原告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宁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由在攀枝花市某某医院、某乙公司职工医院、昆明某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原告张某甲家属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某甲本次外伤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题顶枕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左侧枕顶部矢状窦破裂,左侧颞骨多发性线样骨折,左侧颞部头皮挫伤),并行左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现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损伤所致伤残等级为七级;2.张某甲因本次外伤致左眼部损伤(左侧多发眼眶骨折,左侧眼外伤-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视神经损伤,左侧动眼神经麻痹),现遗留左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其损伤所致伤残等级为九级;3.张某甲因本次外伤致左眼部损伤(左侧多发眼眶骨折,左侧眼外伤-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视神经损伤,左侧动眼神经麻痹),现左眼中度视力损害,损伤所致伤残等级为十级。
华坪县法院判决结果: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四次住院的医疗费135703.57元,门诊产生的8220.20元(已扣减与被告余某某票据重复的2461.00元),救护车费用6600.00元,外购药509.00元,被告余某某在门诊垫付的2712.00元,以上治疗费共计153744.77元,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主张的50.00元/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87天计算。误工费,结合农村群众的实际情况,在农村生活中,依然会从事生产劳作,考虑其年龄情况,本院酌情按照《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667.00元的50%计算,误工费自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主张的240天的护理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虽原告张某甲的住院病历材料显示,住院期间需24小时陪护,但没有明确注明需要2人护理,故本院支持一人的护理费用。按2024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依赖的费用,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张某甲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其护理费用应按照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的50%计算。原告主张的120.00元/天的护理费,符合法律的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本院先支持原告张某甲5年(自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算)的部分护理依赖费用,5年后,根据原告张某甲的身体状况再另行主张。交通费及住宿费,考虑原告张某甲及其亲属辗转多次住院治疗,本院酌情支持3000.00元交通费。因已支持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本院不再支持住宿费。原告主张的资料费用系原告为诉讼整理病历材料而自愿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二被告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配偶的扶养费,因原告张某甲及其配偶婚后生育了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已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导致其认知障碍受损,给原告张某甲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对此本院酌情支持20000.00元精神抚慰金。其他辅助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虽无正式发票,但因原告张某甲受伤严重,有行动障碍,所列开支护理垫、轮椅等为必要开支项,且主张金额合理,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系原告张某甲进行伤残鉴定、精神鉴定、行为能力鉴定产生的具体费用,并出具了发票,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费用合计674246.49元。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左眼中度视力损害”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左眼部损伤(左侧多发眼眶骨折,左侧眼外伤-视神经管骨折,左侧视神经损伤,左侧动眼神经麻痹),现左眼中度视力损害,达到了头面部损伤中“一眼中度视力损害”评十级伤残的标准,最终被评为十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头面部损伤十级伤残标准: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5px),累计长度达150px,其中至少75px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50px;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5px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125px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250px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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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