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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险以 "未做过既往治疗、缺基因检测" 拒赔斯鲁利单抗:适应症限制条款未加黑加粗、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2026-09-21 11:59 16人阅读

案件信息卡

险种: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防癌抗癌专属保险卡,含附加特定医疗器械、质子重离子医疗)

核心争点:药品清单中 "既往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 MSI‑H 晚期实体瘤" 这一适应症限制,是否属于未生效的免责条款;以治疗顺序限制给付是否违背合同目的

知险代理一方: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代理阶段:一审

结果与状态:一审胜诉,判赔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67056 元;诉讼费 738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一、知险核心判断

本案要分清的是 "药品清单的适应症限制" 到底是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还是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知险律所认为:该限制出现在格式合同的药品清单中、未作加黑加粗,保险人在网络投保流程中也没有举证证明已就其内容和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依《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该条款存在不产生效力的情形;更进一步,清单以 "必须先接受过既往治疗" 这样的顺序条件限制赔付,等于替患者和医疗机构决定治疗方式,限制了被保险人获得最佳治疗的可能,也违背了该类保险 "解决特药费用" 的合同目的,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若保险人能够证明该条款已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或者被保险人的用药明显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结论会存在不同。炳瑞律师提示,互联网投保的特药类保险,不能仅以点击确认即认定完成明确说明义务。

二、案情与拒赔争议

投保方通过网络投保防癌抗癌专属保险卡,保费每年 39 元,此后连续缴费三年。保险约定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额 200 万元,国内特定药品需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并在药品清单指定适应症使用范围内,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疾病所必需且合理。保险期间内,投保方经检查确诊为胸腺恶性肿瘤鳞癌(Ⅳ 期),随后到肿瘤专科医院治疗,由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使用斯鲁利单抗注射液,四个周期自费共计 67056 元。投保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遭拒。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已履行告知义务;投保方罹患胸腺鳞癌 Ⅳ 期,所用斯鲁利单抗虽在药品清单第 73 项之内,但该项约定的适应症为 "既往治疗后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 MSI‑H 晚期实体瘤",投保方病历资料中未体现既往接受过治疗,无首次确诊的出入院记录,也无微卫星基因检测报告,故不符合赔付标准。投保方一方则认为,专科医生依据专业判断开具该药,属于对症治疗且为病情所需。

法院查明:医院出具的《肿瘤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载明疾病诊断为胸腺鳞癌 Ⅳ 期伴多发淋巴结转移,拟行方案为化疗联合斯鲁利单抗,"替代治疗方案:无",治疗目的为在无法根治的情况下控制肿瘤发展、延长生存期、改善症状;药品清单第 73 项虽列明适应疾病包含 "实体瘤",但其第 3 点要求的顺序条件未进行加黑加粗。

三、知险如何处理

以下处理思路是知险律所律师与理赔专家围绕本案材料讨论研判的结果。

本案的突破口在于把 "保险公司说了什么" 和 "证据能证明什么" 分开。知险律所主要做了三项工作:其一是核对整理了电子保单、药品清单、续保记录与保费支付凭证,确认投保方连续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先把责任期间和用药范围这两项前提固定下来;其二是核对梳理了确诊医院的检查报告、肿瘤专科医院的《肿瘤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与处方笺、购药票据,用 "替代治疗方案:无"" 治疗目的为控制肿瘤发展、延长生存期 " 的书面记载,证明用药系专科医生的专业判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非投保方自行选择;其三是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既往治疗、基因检测两项缺失作出回应,指出其既未就适应症限制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也未加黑加粗,不能把普通诊疗行为直接界定为免责情形。据此,主张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付四个周期的药费 67056 元。

四、法院认定与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投保方通过网络方式投保,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前已就药品清单第 73 项的内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该内容未加黑加粗;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保险人未提示、解释的情况下,将投保方的日常诊疗行为界定为保险免责行为,超出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认知程度,明显加重了投保方责任,该免责条款无效。其次,投保方属胸腺鳞癌 Ⅳ 期、病情严重,肿瘤专科医院医生依据专业判断开具斯鲁利单抗以实现控制肿瘤、延长生存期的治疗目的,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清单第 73 项第 3 点对恶性肿瘤治疗方式设置治疗顺序限制,限制了投保方可以获得的最佳治疗方式,属于不合理的给付保险金限制条件,违背保险合同设立目的。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共计 67056 元。案件受理费 738 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件来源与办理信息

依据本案裁判文书整理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案号:(XX)湘 XX 民初 XX 号

审级:一审

承办律师:曾律师(刘瑞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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