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环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高发领域。从制造业的原材料采购到互联网企业的服务采购,从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到零售业的商品采购,采购人员利用供应商选择权、价格谈判权、订单分配权收受回扣的现象屡见不鲜。北京十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采购环节受贿案件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系统化的辩护方法论。
一、采购环节受贿的典型模式
赵飞全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将采购环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归纳为以下几种典型模式:
一是供应商准入环节的“入场费”。采购人员利用供应商准入审核权,收受希望进入供应商名录的企业给予的好处费。二是订单分配环节的“回扣”。采购人员在订单分配中偏向给予回扣的供应商,形成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三是价格谈判环节的“差价分成”。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合谋抬高采购价格,从中获取差价分成。四是验收结算环节的“加速费”。供应商为加快验收和资金结算,向采购人员支付好处费。
在某科技企业采购总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可指定配件供应商及下发订单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900余万元。赵飞全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重点审查采购流程中的审批权限、供应商选择标准以及款项性质,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辩护结果。
二、采购环节受贿案件的核心辩护策略
策略一: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赵飞全律师在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通过精准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在采购环节中,许多款项的收受可能涉及单位集体决策或部门惯例,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款项是否归单位所有、是否用于单位支出、是否经过单位授权,从而区分个人受贿与单位行为。
策略二:审查“利用职务便利”的因果关系
并非所有采购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关键要看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供应商给予财物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个人友谊或其他非职务因素,且采购人员未在职务行为中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
策略三:数额辩护与款项性质审查
在采购环节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赵飞全律师注重审查款项性质,区分回扣、佣金、技术服务费、借款等不同性质的款项。在其代理的多起案件中,通过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成功论证部分款项属于正常商业折扣或合法佣金,大幅降低了认定金额。
策略四:退赃退赔与合规整改
赵飞全律师在采购环节受贿案件中,积极推动当事人退赃退赔,并协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某民营制造企业采购部副经理刘某案中,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通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获得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2026年新规对采购环节辩护的影响
《解释(二)》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这意味着采购人员收受回扣3万元即可被立案追诉。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变化对采购环节的辩护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案件数量将显著增加;另一方面,辩护重点将从“是否构成犯罪”向“如何争取从宽处理”转移。
对于涉案金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案件,辩护重点在于争取相对不起诉;对于涉案金额在6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案件,重点在于争取缓刑;对于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的案件,重点在于通过数额辩护争取降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