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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生效前能申请再审吗?

2026-09-25 16:13 12人阅读

不能。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寻求改判,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二审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都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作为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律师提示:上诉期内抓紧上诉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放弃上诉后再走再审,程序门槛和说服难度都会明显上升。

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本身不能停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的,才依据第217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审查阶段对方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照常进行;进入再审程序后,中止执行以再审裁定为准,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个别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是两回事,前者随再审裁定自动发生,后者需要单独申请并说明理由,不能混为一谈。

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二审则是针对未生效裁判的普通上诉程序。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对象不同,二审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二是启动标准不同,二审依法上诉即启动,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法定事由之一,经法院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再审;三是审理力度不同,再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询问当事人,改判门槛明显高于二审。通俗地讲,二审是正常的下一关,再审是最后的纠错关,顺序上必须先走完二审。程序用错,不但浪费时间,还可能把有价值的争议点提前耗尽。

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的6个月法定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哪些例外情形?

核对判决生效日期即可判断。一审判决自15日上诉期届满之日生效,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生效。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例外是:涉及第211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第三项(主要证据系伪造)、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6个月。判决生效超过6个月、又不属于上述四类情形的,再审申请会因超期被驳回。 涉及公告送达的,生效日期容易算错,建议以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为准。 拿不准的,先把判决书、送达回证等凭证固定下来,再计算期限。

一审判决后不上诉,直接准备再审可以吗?

不建议这样做。放弃上诉意味着放弃了针对未生效判决的常规救济,案件生效后只能进入再审审查这道门槛更高的程序,而再审必须提出第211条的法定事由,仅表示对判决不服是不够的。更实际的影响是:二审中可以全面主张事实和法律问题,再审审查则关注原审是否有硬伤,原审没提过、二审也没提过的理由,再审时说服力有限,法官将追问为何当时不主张。除非对上诉结果已有明确判断,否则一审判决不利时应当先上诉,把二审程序用足,再视结果考虑再审。两个程序有先后顺序,颠倒过来代价很高,后续的补救空间也会被明显压缩。判决生效后想再上诉也无法补救,6个月期限从生效日起连续计算,不因当事人拖延而中止。

判决书送达后多少天生效?上诉期怎么计算?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都未在15日内上诉的,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生效;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会影响起算点:直接送达的从签收之日起算,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为准,公告送达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经过相应期间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生效日期与再审期限直接挂钩,判决书、送达回证和邮寄签收记录都应当妥善保存,计算6个月期限时以这些凭证为准。双方当事人送达日期不同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涉及对方是否超期抗辩时,这一点经常成为争议细节。电子送达的以送达系统记载的到达时间为准,同样要留存记录。

案件还在二审审理中,可以同时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缺乏对象,法院不会受理。此时的救济应当在二审程序内完成:通过上诉状和庭审,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完整呈现给二审法院。如果一审遗漏了关键证据,可以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补充提交,并说明理由,二审对新事实新证据的容纳度比再审高。二审结果不利且判决生效后,再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程序上才有意义。 同一时间只能走一个程序,两条线并行不被允许,精力应当放在眼前的二审上。二审中撤回上诉或按撤诉处理的,一审判决的生效时点也会随之改变,需另行确认。

作者介绍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长期处理再审申请材料撰写与听证答辩环节,办案地域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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