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或借款纠纷中,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推诿“公司没钱”。当事人常问:能不能把股东一起告了?濮阳欠款律师孙常佳解释: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直接起诉股东个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认缴期限已到但未实际缴纳,或者验资后资金被转出,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起诉时需要提供工商内档中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初步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
情形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混同。如果欠款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法律推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银行流水显示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有频繁无合理依据的转账,是认定混同的常见依据。
情形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例如股东将公司主要资产无偿转移至自己名下、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公司实际上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这一情形的证明门槛较高,需要较为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仅凭“公司没钱”的陈述不足以认定。
操作建议:起诉时可以将公司和相关股东一并列为被告,但需要区分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请求表述。如果证据尚不充分,先起诉公司拿到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的,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追究股东责任,是更稳妥的路径。
作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