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 关键词 】 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存在没有授权便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018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大部分公司员工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作为公司老员工主观上认为对公司情况相对了解,但对于自己为什么突然被捕却是一头雾水。张某的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在张某及其家属对案情完全不清楚的情况下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张某某的家属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案件情况,但是家属对于案情上的事实基本上是一无所知,家里的顶梁柱现被拘留,家里所有人都焦头烂额,行仁律师刑辨团队通过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张某家属的信任,家属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并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因张某系公司员工,赚取固定工资,不清楚销售的东西是否具有资质,因此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放在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主要即张某仅仅是底层员工,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等事宜,加班加点了解、梳理基本案情。
经过详细调查,李律师发现:张某之所以被捕是因为其所在公司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合作到期后,未经其允许继续在润滑油、防护液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张某则是参与了生产过程,从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后,行仁律师经过制定详细提纲、具体分析,提出本案最大的突破点是张某主观不具备犯罪故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主观犯罪故意,而张某虽在本公司上班并参与生产过程,但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其行为没有犯罪故意,所以行仁律师根据这个切入点第一时间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
【案件结果】
在行仁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心得】
在这类家属及嫌疑人都不是很了解案情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工作的效率和细致程度尤为重要。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外,处理好与嫌疑人家属的关系,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十分重要,有效的沟通和心理建设,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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