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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涉嫌强奸案,做好法律分析、沟通工作,苏某存疑不起诉。

2020-08-20 09:13 1368人阅读

  苏某涉嫌强奸案,家属与我办理委托的时候苏某已经被羁押了半年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属于退查第二次了,二退回来的时候,我就及时到检察院去阅卷。阅完卷后,我就感觉到这是个有争议的案件,但好在有争议就有辩护空间。本案中苏某主观是否存在强奸的故意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因为本案的起因有极大可能性是因为有偿性交易完成后,被害人没有得到相应的费用,后因付费问题报警而产生的纠纷,故苏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是存疑的。

  还有一点就是苏某客观上是否存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称苏某在房间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苏某却称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其他证人的证人证言,也均是来自被害人的描述,本案中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害人的陈述。故被害人的陈述系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作了本案的基本意见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对苏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最终取得较好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点1.涉案当事人苏某到案后没有供述过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2.本案的说理分析透彻。在阅卷的基础上,对本案中从主观到客观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的分析,在员额制改革后的今天,办案是终身负责制,要尽可能的在检察官心底埋下怀疑的种子。3.要与办案检察官多沟通,及时的跟进案件进度,并适时的督促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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