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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均分中的例外情形

2020-11-06 10:37 1152人阅读

  案例:李某甲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双方于1997年按揭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甲名下,李某甲、陈某、李某某和李某甲的父亲李某共同居住在内。李某甲于200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李某于201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我方作为陈某、李某某的代理人起诉李某其他法定继承人李某乙,要求作为丧偶儿媳参与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在经济上完全能够自给自足,且雇佣住家保姆照料日常生活,故认为陈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情形,但考虑到其长期与李某共同生活,对于赡养,可以体现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被赡养人的尊敬、关心和照顾,陈某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对被继承人李某嘘寒问暖、送医治疗等是必不可少的,故可以视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情分得20%的遗产份额。收到判决书后,陈某对判决结果表示很满意,未提起上诉。

  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本律师就法定继承中的例外情形做如下梳理: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6、继承人协商一致不均分。

  本案审理的过程中,除就陈某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存在争议外,因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留有多张银行卡,并曾购有基金、股票、外汇等理财产品,其去世前未告知任何亲属,导致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查询遗产情况。对此,我们建议自然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及早订立遗嘱以明确个人财产及日后分配事宜,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甚至因遗产分割而造成家庭纷争。如自行立遗嘱存在难度,可委托律师协助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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