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骗 贷: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再以房屋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王某诉某房产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0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江景丽苑房屋一套,约定房价为66万元,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上述房屋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46万元款项划入王某指定的实际由某房产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某房产公司每月派员工至银行柜面办理每月的还贷手续。这套房屋的首付款实际由某房产公司以王某的名义支付,房屋也并未实际交付给王某,房产仍然登记在某房产公司的名下。2011年6月,该房产公司为提前还清银行贷款,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协议,约定为做账需要,委托案外人李某办理还款手续,将房产公司将王某名下尚欠的银行的全部房款余额汇入案外人李某名下账户,由案外人李某将钱转汇入王某用来归还银行。截止涉诉,尚有40万余元未还。后,案外人依约如期足额将款项汇入王某的账户,但王某并未以此来提前清偿银行贷款。2011年7月,王某以某房产公司逾期交付系争某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某房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及抵押权的撤销手续。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房产公司虽然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但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异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双方实际系通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这一合法的形式,掩盖某房产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资金的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因此王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王某应归还某银行的房屋贷款本金余额40余万元及利息;三、某银行收到上述款项后撤销系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四、王某应配合某房产公司的办理系争房屋的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五、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的首付款及每月的还贷均由某房产公司实际支付,王某与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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