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试婚”?新潮之余你还应该懂这些!
听说过“闪婚”、“闪离”,那你听说过“试婚”吗?如今都市的快节奏生活已经不能够让大家好好的谈恋爱了,时间是个宝贵的成本,为了更高效率的找到更好更适合自己的另一半,不少人已经开始选择“试婚”的模式,因此而产生的“试婚”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法律对“试婚”究竟是一个什么态度呢?
对于“试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特殊的法律进行规定,“试婚”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调整,更多的适用《侵权法》进行调整。
“试婚”的男女双方通常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事先按照夫妻关系进行生活,在综合了解彼此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之后,再决定是否要领证正式结婚。
但是,别看仅仅是“试婚”,定金彩礼见面礼什么的当然依旧照办,要不然也不会产生那么多的纠纷了。
2015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并很快坠入爱河,为了缩短婚前长跑时间,两人决定以“试婚”的方式来确定对方到底是不是适合自己的最终“良人”。王某称,他俩按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了“试婚”的征程,在试婚期间,自己还给了刘某见面礼6800元、礼金62600元,后来又陆续给刘某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共计价值17420元,还买了部分家电添置“家用”。
按王某自己的说法,自己是诚心奔着和刘某结婚的,就等着“试婚”结束,两人领证,成为真正的夫妻,可是结果却给了王某当头棒喝,刘某觉得自己和王某不太合适,拒绝了王某领证的要求。
心痛之余,王某当然还是选择尊重女方的决定,但要求刘某对彩礼进行返还,
对此,刘某却认为,自己已经和王某共同生活了,并且怀孕终止妊娠都是自己一方支付的费用,彩礼算是对自己的补偿,王某没有理由要回。
王、刘两家也一度因为彩礼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不得不对付公堂,让法院主持公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王某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相识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期间的实际支出及王某怀孕、终止妊娠等情形,酌情判令刘某返还王某礼金32000元。
(案例案号:(2016)苏0924民初5579号。)
现实生活中很多试婚者只想急于求成的找到合适自己的另一半,却忽略了这一行为背后隐含的法律风险,如果看了下列阐述的有关“试婚”的法律问题,你还会大胆的选择“试婚”吗?
现实生活中选择“试婚”前必须先搞清楚的问题:
1、“试婚”是否能被认为是“事实婚姻”?是否受《婚姻法》调整?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婚姻”虽然和“试婚”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事实婚姻”仍归属于《婚姻法》调整,由于“试婚”带有男女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实验性,所以“试婚”不能等同于“事实婚姻”看待。“试婚”产生的法律纠纷,更多的适用《侵权法》调整,双方关系绝对不会适用《婚姻法》调整。
2、分手了,“试婚”期间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置?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试婚之前都会签署“试婚协议”,试婚期间的财产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协议约定,能够证明属个人所有的,归其本人所有,否则归双方共有,并进行平等分割。
3、“试婚”期间形成的债务,如何承担?
“试婚”其间的债务,一般由欠债方单独偿还,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属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的,各方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多承担偿还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4、“试婚”期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是否有效?
在“试婚”期间,如果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一般应按无权处分进行处理,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第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或变卖财产补偿受损害方的利益。当然,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向擅自处理财产的一方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5、分手了,“试婚”的彩礼理应返还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三种情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离婚为前提);第三种: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离婚为前提)。试婚当然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彩礼可退,但是具体能退多少,还要法院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6、“试婚”中的“配偶”及其“子女”的继承权以及抚养问题
首先来说“试婚”的“配偶”,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不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是法律上的配偶,因此不具备对另一方财产的继承权。其次,根据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一旦两人在“试婚”中有了小孩,那么该小孩系双方的继承人,对双方的财产都享有继承权。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一旦“试婚”双方分手,也应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综上,“试婚”有风险,体验需谨慎,如各位执意想要体验一把“试婚”,不妨认真考虑好各方风险之后再理性作出决定。
近几年各种奶茶店、甜品店、餐饮店的加盟被炒得沸沸扬扬,加盟本身是一件互利互惠的事情,既可以帮助品牌方扩大品牌效应,又能在技术、管理以及宣传上给创业者提供支持,方便了双方的生产和经营。多数加盟店在成立的时候是需要向品牌方支付加盟费用和采购
案例一:四川广安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文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20)川16民终365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聂文惠、汤步修与仁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初始
基本案情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仲丽某,女,
基本案情 龙某与江某原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江某出资以龙某的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一套。购买案涉房屋后,龙某与江某终止恋爱关系。2018年11月8日,龙某(乙方)与江某(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
基本案情 当事人左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画框经营部(经营者宋某),2015年9月14日**画框经营部注销后,左某被宋某安排至**文化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7日恒*画框经营部成立后,宋某又将左某安排至恒*画框经营部工作;2
咨询
图文
知识1937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165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99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370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587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