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出车祸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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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而,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上班出车祸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吗

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上班出车祸能获得双份赔偿吗,必须放弃交通事故赔偿吗?申请车祸工伤赔偿的材料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上班出车祸能获得双份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着根本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而,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二、申请车祸工伤赔偿的材料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要申请工伤赔偿需提交的材料: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准备相关证据争取推翻认定,不过,实践中很难)。

12、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3、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4、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获得任职单位支持的,程序还简单一些。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不承认您的情况属于工伤,我们建议您尽快向专业交通律师咨询如何办理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程序,毕竟申请时间有限,过期后您就丧失了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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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向赔偿,但二者不是简单的双倍赔偿,按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先由交通事故方赔偿,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中要求赔偿。
一、从《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保护受害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及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随意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是违背《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立法本意的。
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划等号,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的保障,民事侵权赔偿则侧重于一次性的补偿,强制要求受害人在这两种赔偿权利中必须放弃其中一种,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于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也应意味着对于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如果重复获得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同理,受害人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明确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重复获得赔偿同样有悖公平原则,而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而应由侵权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拒绝承担或无法确定侵权人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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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于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也应意味着对于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如果重复获得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同理,受害人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明确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重复获得赔偿同样有悖公平原则,而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而应由侵权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拒绝承担或无法确定侵权人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律师回复] 赔偿项目有:
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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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怎么获得双倍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如何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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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根据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违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的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3、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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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罚金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适用:
1、《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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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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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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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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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获得双份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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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可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以下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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