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7月14日,朱XX在南京市XX区健康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1.31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XX,当日17时许,朱XX在上述地点再次以人民币 300元的价格将0.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XX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朱XX位于南京市健康路的住处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小试管 9只,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3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611克。朱XX被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贩卖毒品7克以上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余联刚律师接受朱XX家属委托后先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并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对朱XX的行为实行罪轻辩护。最终,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三年律师资料余联刚律。
原告周XX是四川人,与被告刘XX在2006年7月在上海旅游时相识,于2007年领取结婚证,2010年周XX产下一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渐渐加深,被告刘XX经常因为琐事,向周XX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周XX委托余联刚
2009年10月11日,年近九十岁的张XX在南京市雨花台区XX小区的苏果广场门前经过时,被徐XX驾驶的小客车倒车时撞倒,造成严重受伤。张XX委托余联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余联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去南京市交警八大队调取了被告的驾驶
郑XX今年75岁,老伴早已过世,她三女儿周XX于2010年5月因病过世,但在处理遗产时郑XX与三女婿张XX发生了矛盾。原因是女儿周XX生前在XX机械厂担任采购,收入颇丰,由于郑XX夫妻以前对三女儿特别照顾,周XX表示要照顾好老母亲,患病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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