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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企业在加班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2021-11-11 14:08 2330人阅读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而由此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加班费。在为数众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都会提出有关加班费的请求。有关加班费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等方面。我们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就企业加班管理中一些常见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员工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但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员工可能会提供自己写的工作记录、考勤卡复印件。我们认为,如果仅有员工自制的工作记录,在证据形式上相当于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为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但如果员工同时提供了考勤卡复印件且企业不否认有考勤制度但企业不提供时,则证明员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至企业;若企业不能提供相反证明,则很有可能根据员工提供的考勤卡复印件认定存在加班事实。

二、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三、在加班管理上,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结合司法实践中总结的企业在加班问题上常见的通病,对企业的加班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加班审批制度,并须具体执行,遇到争议时在提供规章制度的同时,应一并提供证明切实履行加班审批制的书面证据;

2.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工时制度,如对高管、销售、司机等工作时间弹性较大的岗位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生产性岗位可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3.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每月向某些岗位的员工(比如司机)支付固定数额的加班补贴的,且约定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的,须书面约定并在工资单中注明补贴性质,同时可将考勤方式由按时间打卡转为签到,以免员工再次提出按考勤卡支付加班费:

4.根据岗位性质,合理设计薪酬结构,尽量避免约定很高的打包薪资并约定不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发生;

5.与离职员工的协议应谨慎起草,排除员工另行向企业主张加班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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