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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偷打马赛克,你不支持也得支持~

2018-07-13 14:42 156人阅读

  今言法律|给小偷打马赛克,你不支持也得支持~

  小偷,向来都是为大家所“痛恨”的人之一,那么如果小区里抓到了小偷,大家有没有权利把小偷的肖像贴的满大街都是,以此昭告天下呢?最近,成都一小区的业主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情况简述

  一个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区发生了多起盗窃案。不久后,警方抓住一名小偷。指认现场时,生气的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这张照片后来被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已在小区门口张贴了一个多月,配文“等待你的是法律的惩罚”。对此,小区业主纷纷“点赞”,称能警示和威慑盗贼,但有路人发现后认为“要不得”,涉嫌违法。

  那么,小区业主义愤填膺曝光小偷真面容的行为到底违不违法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所以即使是小偷,即使证据确凿,但只要尚未被法院公开审判定罪的情况,它的肖像权都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所以业主们抓到小偷,直接就将其张榜示众的行为的确有些欠妥当。

  据了解,后来因为有人举报,该小区的物业将小区内所有的小偷告示都撕掉了。

  那么,还有哪些情况下应该给涉事者打上马赛克呢?

  1、未成年人犯罪的,或者有未成年人的负面新闻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刚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未被审判定罪的嫌疑人

  上述的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给刚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打马赛克,一方面是出于法律对公民身体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实际办案需要,试想一下,如果落网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同伙,那么一公布被他的同伙看到辨认出来,则很有可能就打草惊蛇,不利于警察相关工作的开展和继续。

  3、画面不雅的视频、照片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一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对于这些视频或者照片,如果传播者不加马赛克造成了严重后果,自己是要坐牢的。

  相关案例

  2012年4月11日8时许,张X(17岁)在北京盛华国际武术俱乐部训练馆内,因琐事与邓×发生争执并互殴,期间,张X猛踢邓×胸部,致邓×肺脏挫伤及心脏震荡死亡。张X作案后于2012年4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自动投案。

  后法院审理认为,张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X的刑事责任。由于张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所以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2年6月18日,京华时报社在其主办的《京华时报》第A10版,刊登了记者周X、王X写的新闻报道《散打季军踹死武校学生被刑拘》,载有“张X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小强说,被打后,张X转身朝邓×来了一记后脚蹬,那一脚正好踹到邓×胸腹部”等内容,文章中多次出现张X姓名。2013年1月5日,京华时报社在其主办的《京华时报》第10版,刊登了记者王X、裴X采写的新闻报道《武校学生被踹死案家属提交抗辩申请》,载有“因不满师弟被人责骂,17岁武校学生邓×找到北京市青少年散打季军张X理论却被踹死,张X被市二中院判处尤其徒刑11年”等内容,文章中多次出现张X姓名。

  后,张某父母认为报社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管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在涉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而被告在涉诉新闻报道中,直接披露了张X的姓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造成了张X隐私被泄露的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张X的隐私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京华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在《京华时报》第十版向原告张凤山、杨国荣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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