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属于诈骗行为吗,甲方按审计报告付款了,而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也计入审计报告,因甲方原因致工程最终部分未完成?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诈骗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从主观故意角度:诈骗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在这种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而未完成部分计入审计报告的情况中,若乙方没有故意隐瞒工程未完成的事实,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来骗取甲方付款,只是由于审计报告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甲方按报告付款,那么乙方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从行为表现角度:诈骗罪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是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未完成,乙方没有虚构已完成该部分工程的事实,也没有刻意隐瞒工程未完成的情况,只是审计环节出现失误等问题,使得未完成部分被计入报告,这不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表现。比如可能是审计人员的疏忽、对工程情况了解不全面等原因造成的。
从民事责任角度:这种情况更可能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例如,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如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等。如果认定为诈骗,就超出了一般民事纠纷的范畴,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而从描述来看,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如果乙方明知工程未完成,却故意与审计人员勾结,或者故意向审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未完成部分被计入审计报告,从而使甲方基于错误认识付款,那么乙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