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罪动机如何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