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具体如下: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